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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天重点青少年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2019-03-24 15:32:11 来源:沈阳软件公司 作者:沈阳软件开发

公安局管理系统

1概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预防犯罪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根据《粤综治办〔2014〕51号》“关于开展辽宁省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以及《东综治委预青字〔2002〕2号》“关于开展全市五类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集中行动的通知”要求,为准确掌握我市重点青少年群体基本状况,摸清底数,把握规律,有针对性地实施好“阳光行动——东莞市青少年健康成长守护工程”。深入推进我市青少年社会管理创新,进一步提高对闲散青少年等五类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的工作水平,实现对重点青少年“找得到、联系上、帮教实”的工作目标。全国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东莞市团市委联合有关专业机构,共同研制开发了“东莞市重点青少年群体管理系统”。

2目标

通过建设重点青少年群体管理系统,全面摸清我市重点青少年群体的底数,掌握重点青少年群体权益保护和预防犯罪的基本状况,分析重点青少年群体违法犯罪的特点和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重点青少年群体违法犯罪的有效措施和政策建议,促进各项教育、管理、服务措施的落实,进一步提高我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实效。

具体实现目标如下:

1)建立安全、全面的青少年信息数据库,包括青少年的基本信息、家庭信息、行为类型、帮教信息、回访信息等,每条信息匹配唯一的编码,实现信息的唯一、准确性。内部共用一个统一的数据库和工具集,采用多层架构的方式,可以按市区团委的需要进行搭建,以满足团委工作阶段发展的需要;

2)一体化的工作流程,对需要帮教的青少年从信息录入到回访结束、帮教成功实施一条龙服务,帮教初期达到帮教评估标准的青少年直接进入回访阶段,否则进行下阶段的帮教,回访结束达到评估标准的青少年进行结案并存入档案,未达到评估标准的青少年继续进行帮教。

3)提供开放的平台和提供快速接入第三方系统的能力,实现信息的整合和共享;

4)人性化设计。介于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多样性,提供录入表格的动态增加,对于设计初期没有涉及到的青少年行为,用户可以临时拟定记录帮教措施,并根据帮教措施动态增加表格进行帮教工作的录入。

3群体对象/范围

3.1群体对象

主要对象为五类重点青少年群体,具体为:6周岁以上(含)25周岁以下(含)的闲散青少年、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农村留守儿童。

1)闲散青少年。

主要指不在学、无职业的处于失学、失业(6个月以上)、失管生活状态下的6周岁以上(含)25周岁以下(含)青少年。具体包括6周岁以上(含)16周岁以下不在学的未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含)25周岁以下(含)不在学、无职业的青少年。

2)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

主要指违反社会规范或者不能良好适应社会生活,给社会、他人和本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行为的6周岁以上(含)25周岁以下(含)青少年。所谓不良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规定的9种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刀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所谓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4条规定的9种行为:(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3)流浪乞讨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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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指离家在外、无固定职业、居无定所,以乞讨为主要生存手段的6至18周岁以下(不含)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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