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长天环保移动执法系统
进行现场执法时,可将现场执法笔录、处罚单等文书材料现场打印,在执法对象签字或盖章后扫描成电子文档连同现场照片、录音、录像等材料一起回传到数据中心,既规范了执法程序、保证了执法的公正、公平,又提高了执法效率。
现场取证:现场拍照(照片中带经纬度信息)或录像并附加描述信息。取照时自动调用手机照相功能后进入拍照模式。拍照后照片保存到预先设定好的统一目录。
照片管理:管理已经存储的照片,包括照片的查看、删除、添加附属说明信息等。照片的附属信息包括:事件类型、事件等级、事件的文字描述、地理位置等。
数据上传:用户可以选取一张或多张照片上传到指定的中心数据库中。上传照片时同时上传该照片的附属信息。
污染源定位:可定位污染源,以及方便查询到周围可能被污染的范围,同时可以通过定位在执法人员的位置,查询到周围的污染源并校准污染源的位置。
现场笔录:包括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察看、探访以及对于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询问而当场制作的文书,包括现场检查记录、现场调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等。现场检查记录是环境监察人员对污染源进行一般性检查时对现场检查内容进行的记录;现场调查笔录是环境监察人员对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时进行的记录;现场询问笔录是环境监察人员就有关情况对当事人或证人进行询问的记录。提供现场打印笔录及笔录数据上传存档功能。
现场处理
环境监察人员在污染源监察中,对环境违章的,根据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场采取责令减轻、消除污染,责令限制排污、停止排污,责令改正等处理措施,填发《现场处理决定书》。《现场处理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当场交排污单位,一份由环境监察机构留存。
简易程序行政处罚
对环境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1999年第7号)规定的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
除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处罚外,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均应遵守《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1999年第7号)规定的一般程序。
排污许可证检查
(1)持证情况
排污许可证登记的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项目与实际是否相符。排污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合并或者分立后的排污单位是否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2)排污许可证的悬挂与张贴
检查排污许可证持有人是否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生产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排污许可证。
(3)污染物监控设备检查
按要求检查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检测监控装置。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检查是否按照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是否维持正常运行。
(4)排污口设置检查
检查排污许可证登记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5)污染物排放检查
检查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强度、速率等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有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检查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削减数量及时限是否满足。排污许可证对排放污染物有特别要求的,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要求。
污染源现场执法文书:
(1)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
(2)环境保护现场检查记录
(3)环境保护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笔录
(4)环境保护采样记录
(5)样品标签
(6)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表
(7)环境保护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
(8)环境保护现场处理决定书
(9)环境保护现场处罚决定书
(10)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11)环境保护执法文书送达回执
(12)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13)排放污染物情况核定告知书
(14)限期治理现场核查笔录
(15)征收排污费通知书
(16)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
本文书的制作要求及格式参见《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环境监察》(HJ/T295-2006)。
2.5在线监控
以图形和列表方式显示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视频监控图像(视频与监控数据叠加)、环境质量(地表水、噪声、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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