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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管辖互联网以平衡各方的利益

2019-07-25 16:10:14 来源:沈阳小程序开发 作者:沈阳软件开发

许多专家指出,考虑到监管成本问题,互联网治理原则应该是“政府管理平台,平台管理业务”。例如,政府可以决定平台是否可以通过政策进行低价竞争,补贴等,并督促平台规划。电子商务形式包括零售。

电子商务法已于2002年12月进入汇海立法程序,2016年12月草案通过了初步审查,并向公众宣布它已经历了三年。由于数千人的生计问题,该行业异常关注电子商务的进展。

根据官方数据,2015年,中国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的直接雇员人数超过255万人,间接驱动的就业人数超过1835万人。特别是在中国经济新旧经济动能延续的关键时期,电子商务立法进程将成为行业观察国家电子商务政策取向,互联网经济的窗口之一。甚至整个新经济。

电子商务法草案引发了一场大讨论还是复兴了电信法?

中国第一部电子商务综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草案”)于12月1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首次审议, 2016年12月25日向公众宣布,并在评论期内进行了为期一个月(从2016年12月27日到2017年1月26日)。

由于电子商务法草案中包含“电子商务企业实体(包括自然人,编辑笔记)应当依法申请工商登记”的规定,实际上会提高电子商务法的门槛。 - 商业参与,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例如,2017年1月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院和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研讨会举办了“第一届网络与信息法治圆桌会议和《电子商务法》研讨会草案”,2017年1月11日当天,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科学研究中心就“新旧实体经济研讨会”等电子商务法草案的核心问题进行了讨论。

“30多年前,很多人都想从事电信法。如今,很少有人愿意这样做,因为电信的概念发生了变化。”中国互联网协会副主席高新民在“新旧实体经济学研讨会”上说:“电商法与电信法非常相似。受法治的主体正在发展,边界在扩大,形式正在发生变化。因此,重新考虑电子商务法是值得的。据说国家信息中心研究部主任张新红说:在不清楚的情况下,最好是后来立法,因为它可以避免不能适应未来发展的法律。“

1.草案的正面和背面发表在

草案中 在2002年10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立法计划中,电子商务法被列入第二类项目,即需要加强和提交的法律草案之一。在条件成熟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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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2年12月7日召开电子商务法第一次起草小组会议,正式立法程序为汇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2002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小组成立大会和2016年12月25日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历时三年。

具体而言,电子商务法草案于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起草并完成。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吴日图在2016年全国“两会”中透露,电子商务法已被纳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计划中,将尽快提交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最终于2016年12月19日通过了初步审查。然而,该草案版本超出了互联网行业的期望,尤其是大多数电商界。

据官方统计,2010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量和网上零售交易额分别为4.5万亿元和5231亿元,2015年达到20.8万亿元和4万亿元;整体而言,在“十二五”期间,中国的电子商务交易量和网上零售交易量分别增长了35%和50%。

据统计,2015年,中国实体商品的网上零售额占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1%。在2016年的前11个月,该指标接近13%。

事实上,另一个隐藏的背景是中国的经济形势继续下滑,特别是近年来经历了增长困难的传统产业。许多传统行业代表开始发起“真实与实际经济纠纷”,最着名的是在2016年底中央电视台《对话》栏目中,传统行业巨头何东升,董明珠,宗庆后“解雇”与电子商务一起。 “提议年轻人开设网上商店是对国家的隐患,危及实体经济。”

在这种情况下,电子商务法草案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

这使得电子商务法草案被批评为零售电子商务和贸易电子商务的法律草案,因为《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在1996年提出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以建立,改变和消除财产通过电子行为的关系。个人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政府对企业和个人的调整,使用数据信息作为交易手段,通过信息网络产生,由交易形式引起的各种商业交易,以及与此类商业交易密切相关。社会关系和政府管理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另外,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网上开店的唯一门槛是实名制。现在电子商务法草案的有关规定已经开始要求一些电子商务企业实体“依法申请工商登记”,并借此机会提高电子商务参与的门槛。

为什么有一个狭义形式的电子商务法旨在提高现阶段的参与门槛?接近起草小组的两位知名互联网行业专家告诉《中国经营报》,这实际上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政协中传统产业的代表。它本身面临增长压力。

然而,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科学研究中心秘书长兼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常务理事蒋启平表示:“我们发现电子商务法草案突然出现了相对较大的变化和波动。在最后一刻。我们打算收集各方的意见。提出这个问题并将其反映到更高层次(这个问题)。“

2.互联网经济不是虚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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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商界人士出现在“真实经济与实体经济之间的争议”的混乱中?

高新民说,这是一个概念上的错误。很大一部分原因都源于翻译的错误。在世界范围内,互联网空间是虚拟空间和虚拟世界。就相对物理空间而言,英语单词是“虚拟”。中国已成为“虚拟”,然后虚拟世界中的经济已成为虚拟经济。

高新民认为,电子商务等互联网经济实际上是实体经济。 “除互联网金融外,各种形式的互联网经济都是实体经济,而互联网经济并不反对传统经济。”

此外,高新民已经重新考虑过了。近年来,互联网经济已成为中国经济中罕见的亮点。当业界提到互联网经济时,它正在“颠覆”传统产业。 “今天,谁将被颠覆,谁将在明天被杀。”看来,互联网经济与传统产业相反,这不利于互联网经济的发展。 “互联网+”实际上与传统产业相结合。

中共中央经济研究局原副局长白金福指出,“十三五”期间中国经济的重中之重是转型发展。这种转型发展不是转型升级的普遍问题,而是结构形式升级为新的结构形式。 “旧的道路不再有效。我们必须走新的道路,培养新的动能和新的结构。如果仍有传统行业具有防御性,过时性,并抱怨电子商务已经震惊并颠覆了它们,然后我认为这种颠覆。一开始,高峰仍然落后。“值得注意的是,就像”虚拟和真实的经济争端“正如火如荼一样,总理何克强站起来为网上定下基调。 2017年第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文件要求“各部门加快新老动能的顺利延续,促进实体经济蓬勃发展”的第一批商店,快递等“新经济”。 “第二和第三产业”,中国政府网络于2017年1月8日发布。在《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何克强给部长下“督战书”》的头条文章中,何克强明确表示“网上商店是'新经济',但直接驱动实体工厂的销售;快递业作为“新经济”的代表也推动了消费。促进生产。事实上,这些典型的新经济产业是“生产性服务”,都为实体经济和实体经济提供服务。“

阿里巴巴副总裁You Wuyang透露,目前51%的消费者消费在互联网上,36%的广告营销,13.6%的零售销售,2%至3%的批发和零售也转移到互联网上。随着广告营销和媒体出版,物流,零售,批发/分销,地方生活,金融,旅游,教育和医疗等实体行业的“互联网+”正在加速“互联网+”。未来,制造业,房地产业,能源,设备,外贸等传统产业也将进入“互联网+”行列。因此,互联网经济与传统产业相结合。在这个阶段,它肩负着“平稳和老旧的动能”的重任。国家应该继续坚持宽容的态度,鼓励互联网经济的发展。

白金福认为:“近年来中国经济能够在合理的范围内运作。在很大程度上,这是由于互联网经济的支持。如果政策宽容,互联网经济将继续改善如果它过于严格,可能会被打败。打击互联网经济将不利于中国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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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教授刘莹甚至说:“互联网经济是中国经济赶上发达国家的千载难逢的机遇。我们应该珍惜这个机会。”

3.管理互联网应平衡各方的利益。对于电子商务法草案,目前行业辩论的焦点集中在四个层面:第一,工商登记草案的规定是否合适;二,电子商务立法的界限,局限性是否适合零售电子商务;三是电子商务立法定位问题,是否以鼓励,宽容或严格的管理态度回应电子商务;第四,互联网治理的原则,国家应该是平台和细节。

关于工商登记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所副总工程师何霞说:“我认为,虽然工商登记是一个或两个短的条款。法律,涉及的市场非常大。应该讨论和认真评估条款和政策,因为它涉及数千万人的就业问题。

关于立法界限问题,高新民认为:“目前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不涉及B2B电子商务,主要是零售电子商务,而目前阿里巴巴,京东的零售电子商务也在转折点,而不是过去,这个概念已经转向“互联网+”和工业互联网化。因此,是否将电子商务立法作为电子商务立法的支柱是值得讨论的。另一位专家指出,如果你想从事零售业务法律,最好不要打电话给电子商务法。

许多专家指出,考虑到监管成本问题,互联网治理原则应该是“政府管理平台,平台管理业务”。例如,政府可以决定平台是否可以通过政策进行低价竞争,补贴等,并督促平台规划。电子商务形式包括零售。

“互联网治理应遵循多方参与原则,平衡各方利益,同时考虑是否能有效管理。目标是鼓励互联网创新,动态平衡各方利益。”高新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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