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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意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系统
不履约申报: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日当日闭市前,如果融资方或融券方无法履约或放弃履约,须进行到期回购的“不履约申报”,投资者申报不履约指令后,按违约处理。不履约申报通过结算会员的PROP 平台进行,以买断式回购成交日的成交编号进行申报。
初始结算:由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担保交收,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在结算系统中分别设立资金及证券集中交收账户,用于完成与结算参与人资金和证券的交收。同时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为结算参与人开立资金交收账户(即现有结算备付金账户)和证券交收账户,用于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资金和证券交收。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与其现有结算备付金账户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到期结算:由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组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和融券方结算参与人双方采用逐笔方式交收,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保。合资格的结算参与人如需开通买断式回购结算业务,须向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递交申请,开立专用资金及证券交收账户。
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和专用证券交收账户:由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为合资格的结算参与人开设,分别用于完成结算参与人之间买断式回购交易到期购回结算时的资金交收和证券交收。结算参与人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与其专用证券交收账户之间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三、主要业务说明
3.1.买断式回购的初始结算业务流程
买断式回购采用“一次成交,两次结算”的方式,两次结算包括初始结算与到期结算。初始结算由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担保交收,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在结算系统中分别设立资金及证券集中交收账户,用于完成与结算参与人资金和证券的交收。同时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为结算参与人开立资金交收账户(即现有结算备付金账户)和证券交收账户,用于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资金和证券交收。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与其现有结算备付金账户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买断式回购初始交易日(T日),机构投资者申报买断式回购买卖信息,交易主机对申报进行余额检查、撮合和实时过户,并送成交信息到登记公司和券商系统。闭市后,送成交信息至登记公司;
买断式回购初始交易日(T日)闭市后,登记公司清算系统根据交易所成交数据按参与人清算编号对买断式回购交易、履约金与其他品种的交易进行清算,形成一个清算净额。其中:
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金额=初始结算价*成交数量。其中,初始结算价=标的国债成交日上一交易日收盘价(净价)+标的国债成交日应计利息;
标的国债T-1日没有收盘价的,按最近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标的国债没有收盘价的,按发行价计算;
履约金=国债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金额*该买断式回购品种的履约金比率;
买断式回购初始交易日(T日)日终,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根据清算结果,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将处于交收状态的国债在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和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之间进行划拨,并在当日G4文件中增加买断式回购过户明细。具体做法如下:
T日日终,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按照结算参与人委托,将国债从买入证券账户划拨至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再统一划拨至证券集中交收账户。
T日所有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后为净应收的,或T日所有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后为净应付的但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内剩余可用资金不小于该应付净额的,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将应付标的国债从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划拨至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完成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不可撤销的证券交收,并代为划拨至相应卖出证券账户。
T日所有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后为净应付的,且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内剩余可用资金小于该应付净额的,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将对其实施证券待交收处理。如T+1日结算参与人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的,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将相应待交收证券及其产生的权益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最终划拨至相应卖出证券账户。如T+1日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违约的,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将其待交收证券确定为待处分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对待处分证券及其权益依法拥有处置权。
买断式回购初始交易日(T日),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在当日发送的F3(清算汇总表)文件内增加买断式回购内容外,还分别通过JSMX(结算明细文件)向融资方和融券方结算参与人发送买断式回购交易清算明细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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